防城港8月16日電 (李敏軍 吳凰匯 趙日友)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8月16日,廣西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6·
8」特大跨國拐賣嬰兒案主犯黃清恆執行死刑。
黃清恆,女,自稱1982年2月2日出生,住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金甌省個水縣平明社個對宛村,國籍不明。
自2010年起,黃清恆在得知廣東揭陽等地少數家庭有收養嬰兒的願望後,
產生了從越南組織嬰兒到廣東省揭陽市出賣或組織越南籍孕婦到中國待產,分娩後再將嬰兒賣出的犯意。
2010年期間,黃清恆經與黃曼麗共謀,兩人開始共同實施拐賣嬰兒的犯罪行為。
2011年,黃清恆、黃曼麗與阮氏軍相識後又與其共謀達成拐賣嬰幼兒的合意,
並逐漸發展了20餘人形成一個拐賣兒童的犯罪團夥共同參與犯罪,
開始從越南經廣西東興市向中國廣東省揭陽市、汕頭市等地接送、中轉、販賣兒童,或組織越南籍孕婦到中國待產,產後再將嬰兒賣出。
sponsored ads |
|
sponsored ads |
從2010年至案發,該團夥共出賣兒童20餘名,
其中,公安機關解救出11名涉案兒童,被解救的嬰兒有10名是越南籍,
最小的出生只有10天左右,最大的7個月左右,多數患有肺炎等疾病。
被解救的越南籍嬰兒已由中方正式移交給越方。
2014年5月16日,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拐賣兒童罪,
一審判處被告人黃清恆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sponsored ads |
|
sponsored ads |
黃清恆不服,提出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
於2015年1月26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清恆為牟取非法利益,
夥同他人聯繫、中轉、販賣多名嬰兒,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
黃清恆提出犯意,多次組織人員自越南將嬰兒運送至中國境內販賣或安排待產婦到中國生產後販賣,
指揮同案被告人在中國境內的接應活動,
確定嬰兒的販賣價格,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係主犯。黃清恆拐賣嬰幼兒16起22人,
其中12名嬰兒下落不明,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
sponsored ads |
|
sponsored ads |
據此,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被告人黃清恆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